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93號原告諾貝達精品磁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董博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36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