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124號原告 張維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原告 楊子涵 被告 吳雯婷
梁仕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被告 張智淮
林洛安 鄭幸福 劉增治 劉育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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