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52號原告 劉昇榮 被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4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應於000年0月
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