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11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宜珍 即楊 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楊宜珍即 楊宜芳 於93年9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0719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楊宜珍即楊宜芳於93年9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838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資料。證物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9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宜珍即楊│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7.5%│││207190│宜芳│月21日起│││││元│││││├──┼───┼─────┼──────┼──────┼───────┤│002│新臺幣│楊宜珍即楊│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68388│宜芳│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宜珍即楊│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190│宜芳│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宜珍即楊│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388│宜芳│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