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 溫千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鄭文彬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人×10份=2,150元)。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其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起至108年6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八、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扶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有無領取年終獎金及育兒津貼?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 陳稱 ,每月分擔「房租5,000元」。惟其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有效期限僅至【民國108年2月20日】。請提出現行有效、分擔房租之相關證明(如租賃契約書、切結書、收據等)。並說明是否有人共同居住?是否共同分擔租金或生活費?分擔方式如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基本生活費9,500元」。請聲請人說明,究竟基本生活費,各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等)(請逐項說明,勿籠統概括)為何?並就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繳費通知單、收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健保費749元、國民年金932元」。請就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繳費通知單、收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溫○昌、子女陳○溱、陳○升,每月支出扶養費各2,500元、8,000元、7,500元。請說明上開三名受扶養人有無另外領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受扶養人溫○昌、陳○溱、陳○升,各自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陳稱,扶養子女陳○溱、陳○升,每月支出扶養費各8,000元、7,500元。請聲請人列表說明,兩名子女每月,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如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請分開兩人,逐項說明,勿籠統概括)各自為何?有何支出原因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父親溫○昌、子女陳○溱、陳○升,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文件證明。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