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木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木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木德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2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82151號函暨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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