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王明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秀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