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藍世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同年6月5日、8月14日、9月18日、10月23日及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事件全部審判期日之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尚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非無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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