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秦劍鋒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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