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秦劍鋒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