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3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