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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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