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 許宏存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97年度上更㈠字第251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97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嗣於98年3月10日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7月16日在高雄左營國軍總醫院經診斷出罹患左側顱內蛛網膜下囊腫,不知是否為惡性囊腫,懇請准予保外就醫,以便查明病情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主述其罹患左側顱內蛛網膜下囊腫,經本院函詢台灣高雄看守所評估其身體狀況有無保外就醫必要,據覆稱:該員於國軍左營總醫院神經外科診斷為蛛網膜下囊腫,須手術治療,經本所醫師診查,該員目前生命徵象穩定,偶訴頭痛不適,囑戒護外醫確診處遇等語,有該所98年2月20日高所衛字第0989000334號函在卷可稽,意即僅須戒護至所外就醫確定診斷病情後,再為處遇,故尚難認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以便保外就醫,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