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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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0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