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6,55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貳仟元之裁判費,扣除聲請人已繳之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