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十庭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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