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等分別因強盜等案件、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被告乙○○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6月21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