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4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為清償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