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 余忠儒 訴訟代理人 戴易鴻 律師被告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 亞華 被告 陳崇雄
胡淑艷 林正韋林淂 陳木平 上列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複代理人 蕭郁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