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9號抗告人 洪建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方龍間 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