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相姦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5日後某日至95年2月上旬某日犯妨害家庭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3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9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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