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B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附表:
~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六││││├─┼───────────────┼──────────────┼───┼────┼───┤│2│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壹│壹拾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