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BED
2聲請人丙○○DES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法官朱建男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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