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上訴人 廖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