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告 廖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