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廖明珠
陳利盛
陳 伸
陳 對
林金珠
陳金旺
陳 順
陳連松
陳信宏
陳昭宏
陳勇霖
陳金輝
陳秋傑
武原 美惠
舛田博美
平田德惠
武原文美
上四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高墀 傳
聲 請 人 陳錦龍
林富楠
林美華
陳 論
陳清潭
林 陳足
郭美玲
邱進財
陳金枝
陳俊良
陳俊宏
陳俊辰
姚兩喜
陳文忠
陳文勇
陳金鏘
陳進益
莊 陳選
陳彩鳳
陳茹烚
陳錦慧
莊玉萱
吳林美嬌
陳錡影
賴乙晴
陳文存
陳 蚶
陳阿惠
曾明山
陳昱豪
陳一銘
陳姿妤
陳怡樺
陳振武
陳義成
盧陳女
李俊龍
李俊輝
吳德利
陳衢懋
陳長曄
曾林美珠
尤林美惜
梁碧雲
梁邦榮
梁岱筠
梁岱琦
梁岱鈴
黃孫妹
梁志偉
梁幼綺
梁筱惠
王麗語
梁濬煬
梁卉榛
凃 粱寶玉
梁照子
梁信子
凃貽順
梁秉文
梁秉智
吳 敏
陳 哖
葉月里
張陳欵
陳秀琴
陳添財
林志銘
林志洋
曾竫懿
曾 韋霖
蔡宜學
顏碧真
梁勝立
梁勝彥
梁碧玲
梁嘉宜
林家豪
林筱晴
龍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乾賜
上九十七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壽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83、186、186之1、187、
187之1、187之2、194、196、19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陳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曾向相對人陳壽之戶籍址送達,然因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之證
明文件(如遭退回之原信封、存證信函等)。
四、聲請人武 原美惠 、舛田博美、平田德惠、武原文美共同委任
高墀傳 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五、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應補正載明各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及
聲請人 武原美惠 、舛田博美、平田德惠、武原文美所共同委
任非訟代理人高墀傳之住所或居所。
六、補正具狀人欄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之簽名或蓋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 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