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廖明珠
       陳利盛
      陳 伸
      陳 對
       林金珠
       陳金旺
      陳 順
       陳連松
       陳信宏
       陳昭宏
       陳勇霖
       陳金輝
       陳秋傑
       武原 美惠
       舛田博美
       平田德惠
       武原文美
上四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高墀
聲 請 人  陳錦龍
       林富楠
       林美華
      陳 論
       陳清潭
      林 陳足
       郭美玲
       邱進財
       陳金枝
       陳俊良
       陳俊宏
       陳俊辰
       姚兩喜
       陳文忠
       陳文勇
       陳金鏘
       陳進益
      莊 陳選
       陳彩鳳
       陳茹烚
       陳錦慧
       莊玉萱
       吳林美嬌
       陳錡影
       賴乙晴
       陳文存
      陳 蚶
       陳阿惠
       曾明山
       陳昱豪
       陳一銘
       陳姿妤
       陳怡樺
       陳振武
       陳義成
       盧陳女
       李俊龍
       李俊輝
       吳德利
       陳衢懋
       陳長曄
       曾林美珠
       尤林美惜
       梁碧雲
       梁邦榮
       梁岱筠
       梁岱琦
       梁岱鈴
       黃孫妹
       梁志偉
       梁幼綺
       梁筱惠
       王麗語
       梁濬煬
       梁卉榛
      凃 粱寶玉
       梁照子
       梁信子
       凃貽順
       梁秉文
       梁秉智
      吳 敏
      陳 哖
       葉月里
       張陳欵
       陳秀琴
       陳添財
       林志銘
       林志洋
      曾竫懿
      曾 韋霖
       蔡宜學
       顏碧真
       梁勝立
       梁勝彥
       梁碧玲
       梁嘉宜
       林家豪
       林筱晴
      龍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乾賜
上九十七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壽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83、186、186之1、187、
  187之1、187之2、194、196、19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陳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曾向相對人陳壽之戶籍址送達,然因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之證
  明文件(如遭退回之原信封、存證信函等)。
四、聲請人武 原美惠 、舛田博美、平田德惠、武原文美共同委任
   高墀傳 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五、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應補正載明各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及
  聲請人 武原美惠 、舛田博美、平田德惠、武原文美所共同委
  任非訟代理人高墀傳之住所或居所。
六、補正具狀人欄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之簽名或蓋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 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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