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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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0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被   告  朱家興
       朱仕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土地部分關於「彰化縣○○鄉○○○段○○○○○○○號
、地目建、面積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2,原因發生日期
100年8月20日」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
○○○號、地目建、面積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原因發生
日期101年8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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