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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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2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關係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聲請人甲○○對被告 陳俊乾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提起離婚之訴時,為被告陳俊乾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於其提起離婚之訴時,因其為被告陳俊乾(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受禁治產宣告由甲○○監護)之法定代理人,其利益與被告陳俊乾相反,依法不得代理,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業據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均可認為屬實。又關係人丙○○○(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陳俊乾之姐姐,並經被告陳俊乾之母乙○○同意由其擔任陳俊乾關於上開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故丙○○○為被告陳俊乾之特別代理人應為適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憲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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