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忠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忠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忠全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惡性非輕,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以,被告於另案通緝遭警緝獲時,並未坦承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辯稱最後一次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00年5月中旬之某日晚間,但於10
0年10月10日,其友人在密閉的環境內施用毒品時,伊也在場,但伊並沒有施用等語,惟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又於第二次警詢以前詞置辯,嗣於偵訊時始坦承犯行等情,此有被告歷次之警詢、偵訊筆錄附卷可佐,顯然被告於遭緝獲之初否認犯行,而未有自首接受裁判之情形,自與自首之要件不合,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被告朱忠全男35歲(民國OO年O月OO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段坡姜巷41
弄17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忠全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5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10月9日下午某時許,在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坡姜巷41弄171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10月11日下午1時許,因另案遭警緝獲,並經警於同日傍晚7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朱忠全對於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坦承不諱,且經警於100年10月11日傍晚7時45分許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檢察官林漢強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何孟樺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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