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遊戲機彌勒佛水果盤壹台、神龍水果盤貳台、長毛象水果盤壹台、龍豪水果盤壹台及賭資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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