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甲○○前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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