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高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2日14時49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
段52巷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撞擊其前方於路
口暫停等待左轉,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馮袖觀 所有並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
輛受損,經估算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53,066元(含
鈑金工資25,192元、烤漆工資39,060元、材料費288,814元
),原告業已依約全數理賠完畢,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估價單及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交通案卷
資料〔內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調查筆錄、現場事故照片、酒精測定紀錄表
等〕在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應認本件車禍係因被告上開過失所造成甚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
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
3年5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
107年2月2日車輛受損時,已使用3年8月餘,而本件修復費
用為353,066元(含鈑金工資25,192元、烤漆工資39,060元
、材料費288,814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統一發票在
卷可佐,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
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及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千分之369,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
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
,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3年9月,修理材料費折舊後之餘額
為52,4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
鈑金工資及烤漆工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應全
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為116,732元(52,
480元+25,192元+39,060元=116,732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16,73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9年3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88,814×0.369=106,5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288,814-106,572=182,242│
│第2年折舊值182,242×0.369=67,247│
│第2年折舊後價值182,242-67,247=114,995│
│第3年折舊值114,995×0.369=42,433│
│第3年折舊後價值114,995-42,433=72,562│
│第4年折舊值72,562×0.369×(9/12)=20,082│
│第4年折舊後價值72,562-20,082=52,480│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