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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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嚴庚辰律師
李慧千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黃壽燕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