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五號A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清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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