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71、211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1、2)。
二、查被告以1幫助行為提供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實行多次詐欺取財而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已聲請簡易判決並經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1罪之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加以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且有不明款項流入、被害人等被害之情狀、損失金額,及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071號98年度偵字第2115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上埔里6鄰沙埔13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甫於民國96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其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詎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其本意,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9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超限U網咖店內,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代價,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造橋大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出租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團成員「小胖」。嗣該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出售32吋液晶電視之訊息,使 周黎卿 不疑有詐,於得標後在98年1月1日15時13分許以網路ATM匯款10840元至甲○○上開帳戶。該詐騙集團另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出售OS
IMuCROWN按摩皇冠之訊息,使 林欣瑩 不疑有詐,於得標後在98年1月1日18時19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4400元至甲○○上開帳戶。嗣經周黎卿、林欣瑩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周黎卿、林欣瑩證述屬實,並有中國信託網路ATM交易明細1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紙、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2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幫助詐欺行為,侵害被害人周黎卿、林欣瑩2人之法益,請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其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檢察官黃智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