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09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教師法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25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277條(下併稱系爭規定)規定,違反權力分
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原則、平等
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爰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
違憲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
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