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08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008號
聲請人 吳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38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3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再持系爭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查復系爭裁定對聲請人該次聲請意旨是否理解有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
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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