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159號原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告 曾迪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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