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建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建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