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6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9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上開法文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