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