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聖哲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