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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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6號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空氣槍共陸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空氣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製造,竟基於製造空氣槍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方式,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共6枝。嗣於98年2月3日19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甲○○位於新竹市○○區○村里○○鄰○村路○○○巷○弄○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共6枝;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供犯本案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不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7枝;如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事實一所載之連續製造空氣槍之犯行,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67頁、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38頁、第53頁、第72頁),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採證照片22幀附卷可稽(偵卷第16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31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空氣槍6枝扣案可佐,又查扣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所示之空氣槍6枝,送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驗,經以性能檢視法及動能測試法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鑑驗結果欄所示內容,有該局98年2月13日桃警鑑字第098001413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偵卷第96頁至第113頁),再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殺傷力標準,係以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殺傷力之相關數據,依照:㈠、美國軍醫總署定義:彈丸撞擊動能達58磅呎(約為78.6焦耳),則足以使人喪失戰鬥能力;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4焦耳,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㈢、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已據前開槍彈鑑定書說明綦詳(偵卷第101頁),則本件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五至編號六所示之空氣槍經實際試射結果,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內,彈丸單位面積動能既然至少可達每平方公分26.48焦耳,顯見上開空氣槍確具有殺傷力;至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空氣槍經裝填直徑約5.98mm、重量約0.88公克金屬彈丸,試射3次,測得彈丸發射速度分別為每秒122、117、87公尺;計算其動能分別為6.55、6.02、3.33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每平方公分23.32、21.45、11.86焦耳,則3次試射結果其中2次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能夠穿入人體皮肉層之程度,顯見上開空氣槍亦確具有殺傷力甚明。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製造空氣槍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被告持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空氣槍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空氣槍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核被告所為6次製造空氣槍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又係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以一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下稱新法)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又新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第35條之規定。新法第2條第1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新法第2條第1項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亦均屬依新法第2條第1項所應比較適用法律之範圍(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次按,法律有變更而須為新、舊法之比較以定其適用之目的,係為保障行為人之既有法律地位不致因法律之修正而受到更不利益之結果並兼顧行為人之利益,非必斤斤計較於法律體系適用之完整性,況且基於法規之性質,如程序性之法律或事涉執行之緩刑規定,依法理係均應適用新法為宜,或因法律另有規定,如新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即有此情形係一律適用行為時法之舊法,可知遇有法律修正而須選擇適用新法或舊法時,須依法規之性質或視法律是否另有規定,而可依個別之特性而割裂分別適用新法或舊法,至所謂數項經修正之法律須整體比較適用以維持法律體系之完整性,應指各該法律在適用上具有「依附及相互關聯」之情形,準此,就罪、刑有關之規定諸如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應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即個別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然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因此,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顯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整體適用。惟「易刑」或「定執行刑」係規範宣告刑得或應如何執行之法律,性質屬於刑之宣告後應否適用問題之規定,是在未為刑之宣告前亦無可能確定應否適用而預先選定須適用新或舊法,故其與罪、刑之規定顯不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與罪、刑之規定同其新、舊法之整體適用,當得依其本身之性質而各別為新、舊、利、弊之比較後個別定其法律之適用。
㈢、經查:
1、與罪、刑有關且須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部分:
⑴、關於罰金刑部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
許可製造空氣槍罪,法定刑應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1元以上」,換算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元以上。惟被告行為後新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⑵、關於連續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
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新法已將該條刪除,即採一罪一罰之原則,就本案被告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依據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規定,其連續多次之製造空氣槍行為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有期徒刑至2分之1;惟依新法規定,被告上開6次製造空氣槍行為,固不因連續犯規定而得加重其刑,惟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故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新法之規定(分論併罰)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仍以行為時法即仍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⑶、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有關罰金最低刑度部分
及連續犯部分,適用舊刑法第33條第5款及同法第56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舊刑法相關規定。
2、與罪、刑無關但仍須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部分: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是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若科處之罰金為新臺幣16萬2千元以內時,修正前之規定係每日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修正後之規定係每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若科處之罰金高於新臺幣16萬2千元,而低於18萬元時,依修正前之規定,係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即易服勞役期限是6個月,依修正後規定,則為162日以上但低於180日,是應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惟若科處之罰金為新臺幣18萬元時,依修正前之規定,係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即易服勞役期限是6個月,依修正後規定,則為180日即6個月以上(並依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逾1年),則本案既係科處罰金30萬元,顯然依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易服勞役期限較短,較有利於被告。
3、又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沒收乃從刑種類之一,本案之主刑既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則沒收自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
㈣、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所為對社會有潛在危險性,威脅社會秩序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安全,影響社會治安,犯罪所生危害不容輕忽,且連續製造空氣槍數量高達6枝,惟念其素行尚佳,係基於對射擊有濃厚興趣而製造空氣槍,並未犯下其他不法犯行,暨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年似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具有殺傷力空氣槍共6枝,均係違禁物,爰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零件、工具等物,均係被告所有用以犯本件或預備犯本件製造改造空氣槍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空氣槍共7枝,因鑑驗結果認均不具有殺傷力、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物,因均與被告所犯本案製造空氣槍犯行無關,故均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56條(修正前)、第42條第2項、第3項(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修正前),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或空氣槍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時間│地點│方式│鑑驗結果│試射結果│備註│├──┼─────┼────┼────┼───────────┼───────┼───────────┼──┤│一│空氣槍1枝│94年4月│新竹市○○○○○路訂購之方式,向│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mm、重│有殺│││(槍枝管制│間不詳時│山區 香村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該槍枝係以裝│量約0.88公克金屬彈丸,│傷力│││編號:桃警│間│里13鄰香│不詳對價購買槍身1枝,│置小型二氧化碳│試射3次,測得彈丸發射││││鑑00000000││村路400│其後在位於新竹市○○路│鋼瓶作為發射動│速度分別為每秒169、169││││00)││巷6弄6號│與南大路口附近之幻象玩│力,可發射直徑│、170公尺;計算其動能││││││住處│具槍店,以不詳對價購買│約6mm之金屬彈│分別為12.57、12.57、12│││││││器心,再用附表二編號九│丸,槍長約120c│.72焦耳;單位面積動能│││││││之螺絲起子更換器心製造│m,高約20cm,│分別為每平方公分44.74│││││││。│內襯金屬管。│、44.74、45.27焦耳。││├──┼─────┼────┼────┼───────────┼───────┼───────────┼──┤│二│空氣槍1枝│94年4月│新竹市○○○○○路訂購之方式,向│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mm、重│有殺│││(槍枝管制│間至95年│山區香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該槍枝係以外│量約0.88公克金屬彈丸,│傷力│││編號:桃警│6月間不│里13鄰香│不詳對價購買槍身1枝,│接二氧化碳鋼瓶│試射3次,測得彈丸發射││││鑑00000000│詳時間│村路400│其後在位於新竹市○○路│作為發射動力,│速度分別為每秒157、155││││02)││巷6弄6號│與南大路口附近之幻象玩│可發射直徑約6m│、152公尺;計算其動能││││││住處│具槍店,以不詳對價購買│m之金屬彈丸,│分別為10.85、10.57、10│││││││擊錘、器心、槍管的內管│槍長約115cm、│.17焦耳;單位面積動能│││││││、狙擊鏡、氣瓶等物,再│高約30cm,內襯│分別為每平方公分38.62│││││││用附表二編號九、編號十│金屬管。│、37.64、36.19焦耳。│││││││之螺絲起子和鉗子組裝製│││││││││造。││││├──┼─────┼────┼────┼───────────┼───────┼───────────┼──┤│三│空氣槍1枝│94年4月│新竹市○○○○○路訂購之方式,向│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mm、重│有殺│││(槍枝管制│間至95年│山區香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該槍枝係以外│量約0.88公克金屬彈丸,│傷力│││編號:桃警│6月間不│里13鄰香│不詳對價購買槍身1枝,│接二氧化碳鋼瓶│試射3次,測得彈丸發射││││鑑00000000│詳時間│村路400│再至新竹市不詳處所,以│作為發射動力,│速度分別為每秒148、133││││05)││巷6弄6號│不詳對價請姓名、年籍不│可發射直徑約6m│、130公尺;計算其動能││││││住處│詳之人將高壓氣瓶的容量│m之金屬彈丸,│分別為9.64、7.78、7.44│││││││從小瓶改成約2倍大並加│槍長約115cm、│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以焊接製造。│高約20cm,內襯│為每平方公分34.31、27.││││││││金屬管。│71、26.48焦耳。││├──┼─────┼────┼────┼───────────┼───────┼───────────┼──┤│四│空氣槍1枝│94年4月│新竹市○○○○○路訂購之方式,向│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mm、重│有殺│││(槍枝管制│間至95年│山區香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該槍枝係以外│量約0.88公克金屬彈丸,│傷力│││編號:桃警│6月間不│里13鄰香│不詳對價購買槍身1枝,│接二氧化碳鋼瓶│試射3次,測得彈丸發射││││鑑00000000│詳時間│村路400│其後在位於新竹市○○路│作為發射動力,│速度分別為每秒122、117││││07)││巷6弄6號│與南大路口附近之幻象玩│可發射直徑約6m│、87公尺;計算其動能分││││││住處│具槍店,以不詳對價購買│m之金屬彈丸,│別為6.55、6.02、3.33焦│││││││擊錘、器心、槍管的內管│槍長約60cm,高│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狙擊鏡、氣瓶等物,再│約20cm,內襯金│每平方公分23.32、21.45│││││││用附表二編號九、編號十│屬管。│、11.86焦耳。│││││││之螺絲起子和鉗子組裝製│││││││││造。││││├──┼─────┼────┼────┼───────────┼───────┼───────────┼──┤│五│空氣槍1枝│94年4月│新竹市○○○○○路訂購之方式,向│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mm、│有殺│││(槍枝管制│間至95年│山區香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該槍枝係以外│重量約0.88公克金屬彈丸│傷力│││編號:桃警│6月間不│里13鄰香│不詳對價購買槍身1枝,│接二氧化碳鋼瓶│,試射3次,測得彈丸發││││鑑00000000│詳時間│村路400│其後在位於新竹市○○路│作為發射動力,│射速度分別為每秒167、1││││08)││巷6弄6號│與南大路口附近之幻象玩│可發射直徑約6m│66、163公尺;計算其動││││││住處│具槍店,以不詳對價購買│m之金屬彈丸,│能分別為12.27、12.12、│││││││擊錘、器心、槍管的內管│槍長約105cm,│11.69焦耳;單位面積動│││││││、狙擊鏡、氣瓶等物,再│高約25cm,內襯│能分別為每平方公分43.6│││││││用附表二編號九、編號十│金屬管。│9、43.17、41.62焦耳。│││││││之螺絲起子和鉗子組裝製│││││││││造。││││├──┼─────┼────┼────┼───────────┼───────┼───────────┼──┤│六│空氣槍1枝│94年4月│新竹市○○○○○路訂購之方式,向│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mm、重│有殺│││(槍枝管制│間至95年│山區香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該槍枝係以裝│量約0.88公克金屬彈丸,│傷力│││編號:桃警│6月間不│里13鄰香│不詳對價購買槍身1枝及│置小型二氧化碳│試射3次,測得彈丸發射││││鑑00000000│詳時間│村路400│器心,再用附表二編號九│鋼瓶作為發射動│速度分別為每秒148、147││││10)││巷6弄6號│、編號十之螺絲起子和鉗│力,可發射直徑│、149公尺;計算其動能││││││住處│子更換器心製造。│約6mm之金屬彈│分別為9.64、9.51、9.77││││││││丸,槍長約98cm│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高約18cm,內│為每平方公分34.31、33.││││││││襯金屬管。│85、34.78焦耳。││└──┴─────┴────┴────┴───────────┴───────┴───────────┴──┘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直徑6公厘之鋼珠│1包│98年度保管字第0003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二│槍機│4支│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三│槍機零件│2個│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四│槍管半成品│5支│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五│槍管│3支│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六│零件│7個│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1號扣押物品清單│├──┼────────┼───┼──────────┤│七│小型二氧化碳高壓│4瓶│98年度保管字第000316│││鋼瓶││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八│二氧化碳高壓補充│2瓶│98年度保管字第000316│││鋼瓶││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九│螺絲起子│2支│98年度保字第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十│鉗子│1支│98年度保字第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鑑驗結果│試射結果│備註│├──┼─────┼───────┼────────┼──┤│一│空氣槍1枝│認係氣動式槍枝│無法試射。││││(槍枝管制│,槍長約115cm│││││編號:桃警│、高約20cm,內│││││鑑00000000│襯金屬管,該槍│││││01)│枝缺板機,故無││││││法試射。│││├──┼─────┼───────┼────────┼──┤│二│空氣槍1枝│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4.5m│單位│││(槍枝管制│,該槍枝係以裝│m、重量約0.37公│面積│││編號:桃警│置小型二氧化碳│克金屬彈丸,試射│動能│││鑑00000000│鋼瓶作為發射動│3次,測得彈丸發│未達│││03)│力,可發射直徑│射速度分別為每秒│每平││││約4.5mm之金屬│94、86、88公尺;│方公││││彈丸,槍長約18│計算其動能分別為│分20││││cm、高約15cm,│1.63、1.37、1.43│焦耳││││內襯金屬管。│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每平方公││││││分10.28、8.60、││││││9.01焦耳。││├──┼─────┼───────┼────────┼──┤│三│空氣槍1枝│認係氣動式槍枝│無法試射。││││(槍枝管制│,槍長約100cm│││││編號:桃警│、高約30cm,內│││││鑑00000000│襯金屬管,該槍│││││04)│枝缺氣瓶連接裝││││││置,故無法試射││││││。│││├──┼─────┼───────┼────────┼──┤│四│空氣槍1枝│認係氣動式槍枝│無法試射。││││(槍枝管制│,槍長約110cm│││││編號:桃警│,高約20cm,內│││││鑑00000000│襯金屬管,該槍│││││06)│枝缺氣瓶連接裝││││││置,故無法試射││││││。│││├──┼─────┼───────┼────────┼──┤│五│空氣槍1枝│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單位│││(槍枝管制│,該槍枝係以槍│mm、重量約0.88公│面積│││編號:桃警│托內填充氣體作│克金屬彈丸,試射│動能│││鑑00000000│為發射動力,可│3次,測得彈丸發│未達│││09)│發射直徑約6mm│射速度分別為每秒│每平││││之金屬彈丸,槍│105、105、104公│方公││││長約100cm,高│尺;計算其動能分│分20││││約25cm,內襯金│別為4.85、4.85、│焦耳││││屬管。│4.76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每平││││││方公分17.27、17.││││││27、16.94焦耳。││├──┼─────┼───────┼────────┼──┤│六│空氣槍1枝│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單位│││(槍枝管制│,該槍枝係以彈│mm、重量約0.88公│面積│││編號:桃警│匣內填充氣體作│克金屬彈丸,試射│動能│││鑑00000000│為發射動力,可│2次,測得彈丸發│未達│││11)│發射直徑約6mm│射速度分別為每秒│每平││││之金屬彈丸,槍│30、46公尺;計算│方公││││長約22cm,高約│其動能分別為0.40│分20││││15cm,內襯金屬│、0.93焦耳;單位│焦耳││││管。│面積動能分別為每││││││平方公分1.41、3.││││││31焦耳。││├──┼─────┼───────┼────────┼──┤│七│空氣槍1枝│認係氣動式槍枝│經裝填直徑約5.98│單位│││(槍枝管制│,該槍枝係以彈│mm、重量約0.88公│面積│││編號:桃警│匣內填充氣體作│克金屬彈丸,試射│動能│││鑑00000000│為發射動力,可│3次,測得彈丸發│未達│││12)│發射直徑約6mm│射速度分別為每秒│每平││││之金屬彈丸,槍│59、48、39公尺;│方公││││長約26cm,高約│計算其動能分別為│分20││││15cm,內襯金屬│1.53、1.01、0.67│焦耳││││管。│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每平方公││││││分5.45、3.61、2.││││││38焦耳。││└──┴─────┴───────┴────────┴──┘附表四: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直徑4.5公厘之鋼珠│1包│98年度保管字第0003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二│鑽頭│1批│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三│零件│1批│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扣除98年度保管字第│││││161-1號部分零件)│├──┼─────────┼───┼──────────┤│四│充氣式電鑽│1支│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五│量尺│1支│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六│砂輪機│1台│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七│電鑽台│1台│98年度保管字第0001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