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楊國禎 相對人 郝燕玉 即 鄭燕玉
郝素青 即 鄭素青 郝素燕 即 鄭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民法第873、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 鄭世龍 於民國(下同)85年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5年1月18日起至115年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其於85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35%計算,借款期限自85年1月24日起至105年1月24日止,分240期每月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2年9月19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郝燕玉即鄭燕玉、郝素青即鄭素青、郝素燕即鄭素燕。詎除已償還本金及繳至99年4月25日止之利息外,尚餘欠本金957,193元及如上述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帳卡影本、還款記錄等為證。又相對人及案外人黃金花、 郝素琴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未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東縣│池上鄉│ 慶福 ││899│建│478.15│10000分之247。│郝燕玉即鄭燕玉所有│└─┴───┴────┴────┴────┴────────┴─┴──────┴─────────┴─────────┘┌──────────────────────────────────────────────────────────────────────┐│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編│建│││├─┬─┬─┬─┬─┬─┬─┬─┬─┬─┬─┬─┼────┬─┬─┤│││││││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範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0│3│仁愛路186號│ 慶福段 899│五層鋼筋││5│││││││││夾│1│陽│1│平│共有部分:慶福段318│郝燕玉即││0│2│二樓之一│地號│混凝土造││9│││││││││層│0│台│7│方│建號367.18平方公尺;│鄭燕玉、││1│1│││住家用第││.│││││││││4│1││.│公│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9│郝素青即││││││二層││4│││││││││1│.││5│尺│。│鄭素青、││││││││6│││││││││.│1││6│││郝素燕即│││││││││││││││││7│9│││││鄭素燕各│││││││││││││││││3││││││持有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