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9號債務人 吳煌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吳煌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收入(不含年終及考績獎金)約新臺幣(下同)4萬5,617元等情,復有債務人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員工薪資單(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14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1,071元,分96期清償,另每年3月再增加還款金額9萬1,236元(年終及考績獎金),分8年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79萬2704元,清償成數為55.0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名下雖有2筆價
值共8萬2,188元之未上市股票投資(見本院卷第106頁),惟本件係更生程序並非清算程序,是無變價之必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24萬7,978元,扣除必要支出90萬7,464元後,餘額為34萬514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79萬2,704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查,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收入約為4萬5,617元,扣
除每月清償金額1萬1,071元後,尚餘3萬4,546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雖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民國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92元,惟其中尚含2名子女及配偶與父親之扶養費,故並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㈢再查本件除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
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之未上市股票應予處分以增加還款金額;扶養費之認列是否允妥;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準此,本件債務人業已表明其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收入約4萬5,617元元等情,業如上述。另為求增加還款,亦將每年或可領取之年終及考績獎金約9萬1,236元,納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俱見債務人還款之誠意,堪認其並無其他未計之收入及財產與隱匿財產之情事,是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之情事,亦有如後述第四項所揭之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以資因應,並可兼顧債權人之權益。至本件係更生程序並非清算程序,並無將債務人所有之未上市股票投資予以變價之必要,已如上述。
㈣又查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是以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百分
之六十為計(並不含非消費支出),亦是每人維持生計之最低必要費用,易言之,此即是維護人性尊嚴之最底限標準,抑且,上揭必要費用亦無須鉅細靡遺地提出相關憑據為佐不可,甚者亦復難以期待。至債務人之父親 吳圳連 為73歲(00年00月0日生;見本院卷第149頁),現罹患肺癌(見本院卷第148頁),並無法維持生活。債務人雖另有3名法定扶養義務人(兄姐及弟弟;見本院卷第147頁),與之共同扶養父親,然債務人每月所支付父親之扶養費,僅2,500元,應屬合理。又按諸民法第1118條但書之規定,債務人就其雙親之扶養義務,僅得減輕,而不得免除,併此敘明。
㈤末者,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業已相當節
制其生活程度,勉力履行債務,並無再刪減支出提高還款金額之必要。至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業如前述,是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意旨,乃在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權益,是本件債務人若有上開情事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本院裁定撤銷更生,以保權益,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07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1年至第8年之3月15日,增加清償金額9萬123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325萬4722元││5.清償總金額:179萬2704元││6.總清償比例:55.08﹪││7.清償金額(1)106萬2816元清償比例(1):32.65﹪││8.清償金額(2)72萬9888元清償比例(2):22.4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37600│1829│15068│├──┼────────┼─────┼──────────┼───────────┤│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32920│2493│20545│├──┼────────┼─────┼──────────┼───────────┤│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41463│2522│20784│├──┼────────┼─────┼──────────┼───────────┤│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0000000│4227│34839│││股份有限公司││││├──┼────────┼─────┼──────────┼───────────┤││合計│0000000│11071│91236│├──┴────────┴─────┴──────────┴───────────┤│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八、若配偶 王靖芸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有工作收入時,債務人即不再支出扶養費8000元,並││將8000元依債權比例分配於全體債權人。││九、若配偶王靖芸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有工作收入時,需依收入比例分擔房租及子女之扶養││費。債務人需將減少房租支出及子女之扶養費,所剩餘之款項依債權比例分配於全體債││權人。│└────────────────────────────────────────┘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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