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
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8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⑸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⑹嗣上開⑴⑵⑶⑷⑸所述各罪,再經本院於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聲字第93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97年6月25日入監執行迄今,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842號卷第2至12頁)、本院97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書1件附卷可稽;⑺復酌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5日,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