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2號債務人 薛美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薛美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收入(含全勤獎金、年節獎金及加班費)約新臺幣(下同)2萬9,00
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等情,復有債務人個人所提出之加利科技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157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96萬元,清償成數為42.9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名下並無可供換
價之財產(見本院卷第152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3萬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38萬4,000元後,餘額為15萬4,000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6萬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萬9,000元(尚未扣除勞
健保費用),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萬元後,尚餘1萬9,000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雖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民國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
792元,然其中包含3名子女之扶養費用,故並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㈢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應
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列入清算財團,否則違反清算價值保障原則;配偶之資力需加以查明;保單現存價值為何;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準此,本件債務人業已表明其每月平均收入(含全勤獎金、年節獎金及加班費)約2萬9,000元等情,業如上述。抑且,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業於94年9月6日解約,解約殘值為1萬1,946元,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壽諮詢字第0991000022號函及本院99年9月6日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20頁、第221頁),附卷可參,足認其並無其他未計之收入及財產,是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含人壽保單)之情事,亦有如後述第四項所揭之消債條例第76條第
1項規定以資因應,並可兼顧債權人之權益。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配偶名下之不動產市值約340萬元,債務人應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104萬8,473元,列入清算財團,分配給各債權人,否則違反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乙節,容有誤會。蓋上開不動產之市值,果否為340萬元,尚未可知。抑且,縱加以變賣,是否得以340萬元成交,猶在未定之天,此其一。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詳言之,法院得斟酌若夫妻之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果爾,本件債務人是否當然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則屬未定,此其二。最後,債務人與其配偶 張正 為之婚姻關係,目前尚存續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無由發生,此其三。併此敘明。
㈣又查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是以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百分
之六十為計(並不含非消費支出),亦是每人維持生計之最低必要費用,易言之,此即是維護人性尊嚴之最底限標準,抑且,上揭必要費用亦無須鉅細靡遺地提出相關憑據為佐不可,甚者亦復難以期待。至觀諸債務人之配偶張正為97年、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該年度之所得分別為28萬8,000元及35萬546元(見本院卷第166頁、第
167頁),並未顯多於債務人之所得,足徵其並無債權人所認,有獨力扶養子女之能力,併此敘明。
㈤末者,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業已相當節
制其生活程度,勉力履行債務,並無再刪減支出提高還款金額之必要。至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業如前述,是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意旨,乃在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權益,是本件債務人若有上開情事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本院裁定撤銷更生,以保權益,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23萬6833元││4.清償總金額:96萬元││5.總清償比例:42.9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107235│479│├──┼───────────┼─────┼────────────┤│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26249│1906│├──┼───────────┼─────┼────────────┤│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4535│├──┼───────────┼─────┼────────────┤│4│安泰商業銀行│198662│888│├──┼───────────┼─────┼────────────┤│5│永豐商業銀行│157211│703│├──┼───────────┼─────┼────────────┤│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281062│1256│││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2185│233│├──┼───────────┼─────┼────────────┤││合計│0000000│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