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8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杰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28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97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雖辯稱希望
由受款人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東公司)與原
告協商,由旭東公司提供擔保給原告,達成和解,此部分為
原告所拒絕,並希望由被告提出和解方案,而被告卻未能提
出和解方案,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被告自應負發票人之票款責任,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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