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70號
原 告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 黃崇誌 即 黃群權 即竹將輕鋼架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8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