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46號聲請人 王金鳳 關係人 費靖傑 上列當事人請求就 費毓麟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費毓麟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7年3月1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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