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柏嵂 被告 許福壽 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蓓
法官鍾貴堯法官林德鑫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